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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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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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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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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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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光县加快办理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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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东政办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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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0-24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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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光县加快办理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按照解放思想、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集资建房类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参照《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修订《沧州市加快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建〔2025〕1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对于入住多年的集资建房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牵头,采取积极、灵活、稳妥的措施,推进项目首次登记和分户转移登记办理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好遗留问题,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扎实解决建设项目、住户不动产登记问题,立足实情,解放思想,民生优先,满足居民合理需求;统筹规划,分步推进;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一政策,快捷办理。
二、适用范围
东光县建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集资建房类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和分户转移登记。对存在权属争议、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已纳入征收程序或被列为拆除对象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三、办理集资建房项目首次登记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建设主体不积极办理问题
建设项目首次登记工作是一项申请行为,建设主体为集资建房单位,要从住户利益和需求出发,认真组织材料限时申报,各集资建房单位、社区要做到积极、高效地推进工作进程,并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关于建设主体灭失问题
因原集资建房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镇政府委托社区代为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
已办理首次登记,原集资建房单位灭失的,购房人也可凭购房认定书等及相关资料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将有关情况在县政府官方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小区内予以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关于项目登记手续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不动产“登记难”项目办理登记工作指导意见》(沧自然资规字〔2024〕37号)及《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难”项目办理登记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沧自然资规字〔2025〕3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集资建房住户不动产登记证工作程序
(一)购房认定工作
购房人员名单由集资建房单位认定,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社区代为认定。
集资建房的购房户,通过购房认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后,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原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
集资建房单位(承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动产所在地社区)需对原始购房人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购房合同、交款凭证、身份证、户口、结婚证、个人承诺书、公证书、赠予协议书)进行审查,并在其房屋所在小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方可开具购房认定书,作为购房的依据。房屋已发生转移的不予认定,或对原始购房人认定后再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审核档案、购房认定书及购房人员名单由集资建房单位(承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动产所在地社区)留存1份,并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东光县税务局各1份。
(二)缴纳土地收益金
参照《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修订《沧州市加快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建〔2025〕11号)文件规定,确定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金额根据当前同地段商品房住房评估单价乘以交付面积再乘以1%计算出每户缴费金额,由缴费人依据核定的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款(同地段商品房住房评估单价由国家税务总局东光县税务局提供,交付面积由第三方测绘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缴费完成后,购房人可持购房认定书、购房税费及材料办理转移登记。个人不动产登记证权利性质标注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为共用宗,性质为“划拨”。如该房屋再次交易,不再缴纳1%土地收益金。该房屋可上市交易、办理抵押登记。
原在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房产证、不动产证继续合法有效。属于划拨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可自愿补缴土地收益金后,依照《不动产登记规程》换发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个人不动产登记证权利性质标注为“商品房”;如办理转移登记,可按照《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光县划拨土地上集资建楼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问题解决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1〕24号)文件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个人不动产登记证权利性质标注为“商品房”。
出让土地上建设的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无需缴纳土地收益金,由县资规局出具已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
(三)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证
购房人分户办证由集资建房单位(承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动产所在地社区)组织购房人集中批量办理或统一代理申请。
集资建房单位(承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动产所在地社区)作为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办理小区权籍落宗及首次登记业务,并为取得购房认定书且缴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款的业主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光县税务局、东光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同志兼任。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二)加强工作推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设立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积极做好服务。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东光县税务局,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增强力量,加强培训,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方便、快捷办理。
(三)加强工作协同
坚持部门协同发力,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职,优化服务,合理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增强工作沟通,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各部门的无缝对接,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本办法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3日起试行至2026年10月23日止,试行期一年。
附件:1.购房认定书
2.购房户档案汇总表
附件1
购房认定书
购房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配偶: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于X年X月购买位于XXX小区XX栋XX单元XXX号房屋,房屋面积为XXX平方米,交易价格为XXXX元购房人XXX及配偶XXX,为上述房屋所有权人。特此认定(本购房认定书代替双方买卖合同和购房资格审批表)
XXXX单 位( 盖 章 ) 购 房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购房户档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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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小区 名称 |
建房 单位 |
建成 时间 |
门牌 号 |
购房人 |
身份证号 |
工作 单位 |
配偶 |
身份证号 |
工作 单位 |
房屋 面积 |
购房价格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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