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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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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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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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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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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制度》《东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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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东政办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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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06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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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制度》《东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东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制度》《东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东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制度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为确保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的同时,要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条 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具体可分五个步骤将工程管护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第一步是项目竣工后,进行固定财产登记;第二步是将登记后的工程落实到镇、村;第三步是由镇、村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工程管护标准,共同制订工程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四步是由镇、村共同负责将水利设施、农田林网、农机具等经营性的工程实施公开拍卖,产权置换,责任到人,具体落实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五步是由项目镇、村共同负责对工程和管护实施监督。项目镇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具备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各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常态化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条 筹集管护经费,严格使用管理
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冀政办发〔2022〕24号)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资金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各镇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合理使用管护费用,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办法。管护费用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及管护人员的报酬及奖励,严禁挪用和浪费。
第四条 认真执行各项工程管护标准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农田防护林树木、涵闸、扬水站点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4.1 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平均达到85%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4.2 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喷灌等节水设备、出水口、地埋管道、涵闸、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高压部分,含配变设施、计量表计等,交接后由电力部门维护),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
第五条 创新管护运行机制
5.1 农田机耕路:机耕路及其它公益性设施可采用专业队承包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5.2 水利设施:对节水管道、输变电路采用集体投资安装、集体维修的机制运行管护;机电井的维修管护可采用民办民管、承包经营、拍卖、集体经营或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管护机制。
5.3 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对各镇工程运行管护进行检查,督促各镇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资金。对损坏的工程项目,各镇要及时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的,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条 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
6.1 各项目镇要利用广播、电视、墙报、黑板报、新媒体等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第七条 工程管护措施及要求
为用足用活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发挥项目资金最大效益,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规范化运行、制度化管理。
7.1 严格执行科学规划制度。新项目区要本着集中、连片、科学、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借鉴先进县市的先进经验,进行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并及时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作为下年度后实施项目的备选项目,对于没有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的,将不予申报立项和实施。
7.2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项目区要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建设,每项工程都不能低于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否则不能验收,也不得报账。
7.3 严格执行工程管护制度。工程竣工后,各项目镇、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能进行产权置换的工程要及时进行产权拍卖,明确责任人,落实管护措施。所有的竣工项目,都要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确保工程永久完好,正常使用。
7.4 严格档案管理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规划设计、竣工验收、资金账目等全过程的档案资料都要保存完整,留存归档。高标准农田建设档案资料要进行规范管理,各有关单位和项目镇村都要规范整理档案,确定专人,专门管理。
7.5 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项目镇都要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目标,确保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管护制度的落实。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督查指导,确保工程项目的高标准实施。
东光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农建发〔2022〕5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冀政办发〔2022〕24号)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冀农发〔2022〕167 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参照沧州市农业农村局《沧州市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光县范围内2019年(含2019年)之后实施的农田建设类项目的建后管护。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农田建设项目农田土壤、灌溉排水田间工程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林以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和“市场手段与财政激励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二章 工程管护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土地平整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面平整;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保证水源工程、灌排渠道与管网、田间附属设施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三)田间道路工程。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完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第六条 管护主体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养护、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管护主体要安排专人经常性、全面性对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对田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保障运行管理工作可追溯、可复查。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管护主体要及时安排专人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应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备,确需较大资金量的可酌情申请补助。
第三章 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九条 村委会对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东光县农业农村局对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在东光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受益范围、受益对象、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明确为村的,工程管护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镇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镇的,由东光县农业农村局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新型经营主体运营的农田建设项目,由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
(三)按照“村民自治管理”原则,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项目区所在镇、行政村为单位,自愿成立管护协会或合作社等群管组织,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内农田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田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东光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各镇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负责管理、维护;土地未进行流转的,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或专业组织负责管护。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各类群管组织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受益群众、村、镇的监督;
(二)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村 、镇的监督;
(三)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田间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村、镇的监督;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各镇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运用商业保险实施建后管护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第五章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来源:
(一)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由财政预算安排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
(二)将农田建设形成的新增耕地作为村集体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三)各镇和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四)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五)镇、村依法取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
第十五条 建后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要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县对相关部门及各镇考核内容;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健全完善建后管护工作考核与监督机制;各镇也要将建后管护纳入对村组考核重要指标,定期督导,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东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