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东光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东光县司法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权责清单

东光县司法局政务公开事项清单(2025年新修订版)


东光县司法局(共3类、8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东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五十二条

  

1.受理责任:对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审查,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给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东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权力事项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根据事项需要组织现场核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准许或者不予准许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准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送达相关证件,按规定建档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评审的不予评审;3.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工作的,上级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东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或通知辩护函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进行审查。(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3.收取受援人财物;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5.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6.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东光县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奖励对象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

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公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东光县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2.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后,报请审定,并进行公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程序推荐的。

2.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的。

3.未按表彰方案要求的时间进行公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类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东光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1.报送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相关材料向省司法厅报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类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东光县司法局

《公证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1.审查报送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司法厅。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类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东光县司法局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1.报送责任: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