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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6/0000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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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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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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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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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东光县加快办理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 主题词:
- 文号:
《东光县加快办理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东光县加快办理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说明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订《东光县加快办理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办法》?
为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按照解放思想、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集资建房类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参照《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修订《沧州市加快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沧建〔2025〕1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办法》适用于的范围?
东光县建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集资建房类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和分户转移登记。对存在权属争议、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已纳入征收程序或被列为拆除对象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三、具体的工作程序?
(一)购房认定工作。集资建房的购房户,通过购房认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后,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原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集资建房单位需对原始购房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其房屋所在小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方可开具购房认定书,作为购房的依据。房屋已发生转移的不予认定,或对原始购房人认定后再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二)缴纳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金额根据当前同地段商品房住房评估单价乘以交付面积再乘以1%计算出每户缴费金额,由缴费人依据核定的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款。缴费完成后,购房人可持购房认定书、购房税费及材料办理转移登记。
(三)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证。购房人分户办证由集资建房单位组织购房人集中批量办理或统一代理申请;集资建房单位作为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办理小区权籍落宗及首次登记业务,并为取得购房认定书且缴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税款的业主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