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检查标准 - 科局 - 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5-10-28   来源: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标准

实施主体

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三十六条

1.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是否按照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途径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
4.政府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5.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6.是否按要求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

2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六条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

1.是否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要求。
2.是否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估、验收等规定。
3.是否严格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等规定。
4.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5.是否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等要求。
6.是否严格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等规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节能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

3

对供用电及电能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条

1.是否违反供电营业规则。
2.是否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
3.是否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4.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5.是否违规转供电、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6.是否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7.是否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8.是否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9.是否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
10.供用电主体是否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11.供用电主体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其他政策、方针。
12.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是否执行《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

电力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4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四条

1.核准项目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核准项目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核准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核准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5.备案项目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6.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7.备案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8.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或县级

5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1.是否未按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2.是否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3.是否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4.是否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5.是否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6.是否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7.是否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定的行为。

管道保护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6

对涉及发展改革部门职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1.外国投资者是否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
2.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是否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有关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网站地图 | 公示表下载

主办单位: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东光县府前街66号 电话: 0317-7721732

网站标识码:1309230005 备案号: 冀ICP备05005363号-1 公安备案号:13092302000178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