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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非住宅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到期土地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4-03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到期土地续期和处置行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到期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非住宅类国有建设用地到期土地处置相关工作土地使用权期限临近届满或者已经届满并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土地的,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出让土地到期的,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土地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到期后由政府收回或另有他用的;

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若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按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或因城乡规划调整,造成续期土地批准用途与现行城乡规划不符,并且县政府短期内无征收改造计划的地块,可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

(三)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权属无争议

(五)擅自改变批准土地用途

(六)申请续期的工业用地,其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申请办理土地续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续期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土地使用权人、宗地坐落、使用权到期日期、本次申请续期面积、申请续期年限等内容;

(二)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原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四)权籍调查资料;

(五)申请人/法人代表身份证;

(六)涉及产权共有的,需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对符合续期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则上土地使用期限满前一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续期书面申请。如已申请的,因政策原因未按时办理的可继续办理。

(二)审核报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续期土地进行评估,拟订续期方案报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签订合同。续期方案经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代表,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受让人,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按照城市现行规划要求整体开发、成片开发、综合使用等原因而提前收回土地的,续期合同解除,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四)权属登记。合同受让人按约定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税费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后期监管。续期后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在宗地内擅自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为。

  续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申请土地续期年限,对到期土地评估续期价款后,经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后确定土地续期价格。    

  续期期限。

(一)续期年限低于或等于对应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续期起始时间为首轮出让到期日的次日

(二)鼓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使用权期限低于最高出让年限进行短期续期或采取租赁方式解决用地问题。

  原用途为综合的续期方式。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现状核实,按现状用途确定土地实际使用用途,报县政府批准认定结果,出具现状用途确认意见。评估方根据意见再进行评估;

如现状用途核实为住宅的,经县政府批准后依住宅用地到期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现状用途核实为商业、工业及其它类型的,按其实际用途办理续期。

  出让到期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并限定交还期限,逾期仍不交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国有土地租赁到期后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未尽事宜由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会商后解决。今后若国家、省和市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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