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关于《东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27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广大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操作流程,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进必进要求,盘活农村各类产权要素,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沧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东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县供销社起草了《东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制度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不少于30日)。

二、征求意见对象

全县各级各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大农民群众、社会各界关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细则主要内容

具体包括总则、交易品种、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及程序、交易收费、保障与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八个环节。

四、查阅渠道

1. 东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dongguang.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下载征求意见稿全文;

2. 东光县供销合作社二楼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大厅现场查阅纸质文稿。

五、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现场来访三种渠道反馈修改意见,反馈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建议、理由:

1. 电子邮箱:dgxgxs123@163.com(邮件标题统一标注“产权细则征求意见+姓名”);

2. 联系电话:0317-7721105(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六、其他说明

1. 征求意见截止日后不再接收新的修改建议;

2. 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统一梳理、分类研究,合理内容吸纳完善进细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将适时在县政府官网统一反馈;

3. 欢迎各界围绕流程简化、群众办事便利、集体资产保值、交易风险防控、涉农主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东光县供销合作社

2026年4月27日


东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东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集体资源性资产交易。是指未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机动地、园地、草地、养殖水面、“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不含建设用地、集体林地)。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设施主要包括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农业设备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小型水库、小型沟渠、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一)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

(十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服务等。

(十三)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农业产业项自流转交易是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十四)供销社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其他依法认定的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出资企业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

(十五)农户住房租赁。农户将依法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 本章第四条中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项以及第(十一)项中金额50000元以上或者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经镇政府认定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第(十二)项中金额 30000元以上或者10000元至30000元经镇政府认定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同时鼓励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村产权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三章 交易平台

第六条 东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等综合服务。

第七条 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接,推行信息化管理,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六统一”管理模式。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招投标等竞价方式和协议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选择交易方式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需经镇政府批准。

第九条 网络竞价方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出让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出让申请书;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还需由村集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报告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等;同时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四议”两公开)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出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村委会审核。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的由村委会签字盖章,提请本镇服务站审核。

(三)镇级服务站审核。镇级服务站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交的农村产权流转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包括对所属村集体提出的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把关,对集体表决真实性等进行核实)。审核通过的,由镇政府签字盖章,提交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未通过的,由镇政府服务站说明情况,终止交易流程。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终止交易流程。

(五)发布信息。出让申请审核通过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时间由出让申请人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六)确认意向受让人。对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公告期间内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按要求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数额由出让方决定(不低于挂牌价的5%)。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让申请人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为意向受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受让申请人。受让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受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人的,须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网络竞价,出价最高者为最终受让人。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人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八)签订合同。项目成交后出让人、竞得人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当场签订交易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3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价款结算,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交易,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二价高者转为竞得人,依次顺延。第二价高者有两人以上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终止交易。

(九)价款结算。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出让金缴纳至产权中心指定账户并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到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保证金转为合同金额或者原额原路径返还。未能成交且无争议的,在成交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出具交易鉴证书。价款结算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情况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必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出让申请人须同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主要街道张贴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二)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大宗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招标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人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招标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招标申请书(镇政府签字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招标的证明文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招标方案;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将材料报镇政府审核通过。

(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报备;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招标流程,并及时告知招标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委托合同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四)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方案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审核。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公告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开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投标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按招标公告要求或按招标邀请书要求报名并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储存。投标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八)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九)开标、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出具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时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原额原路径返还。

(十一)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书(证明文书), 并将中标结果在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二)档案归集。相关档案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五章 交易收费

第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证认定的基层经济性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十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规则》的要求,交易服务费同交易价款支付流程一致,统一制单,统一缴纳。因未按时缴纳交易服务费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以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为限,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划转至出让方账户。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东光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社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数政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各镇、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东光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字【2020】40号)的有关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同时按照《东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东政办字【2020】9号)第二十八条要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负责组织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不对进场交易的标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级服务站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办公场所、人员、设备,加强管理。交易申请、资格认定、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工作流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各镇农经部门要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记账依据。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受让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等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网站地图 | 公示表下载

主办单位: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东光县府前街66号 电话: 0317-7721732

网站标识码:1309230005 备案号: 冀ICP备05005363号-1 公安备案号:13092302000178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